護理人員執行雷射除毛 醫美診所遭移送法辦
 
【中時健康 楊格非/台北報導】2011.05.24

微整形正夯,許多愛美女生迷上了雷射護膚美白,不過,坊間卻傳出雷射醫療竟由護士或技術人員操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護管理處處長高偉君指出,這已經屬於密醫行為,刑罰相當重,民眾應提高警覺。

日前民眾舉發連鎖醫美診所聘請未具醫事人員執行雷射除毛,北市衛生局訪查蒐證調查,已針對幫民眾執行雷射治療的護理人員及負責醫師等人提起公訴,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移送地檢署偵辦。

近年來以「醫學美容」為號召的生醫市場蓬勃發展,醫療業務不再侷限於狹義疾病治療。據統計,臺北市基層醫療診所近2年增加約130家,醫療服務內容多與美容、微整、瘦身、抗老等有關,截至100年4月30日西醫計有1414家,牙醫計有1278家,中醫計有455家診所。

依據衛生署規定,醫療工作的診斷、處方、手術、施行麻醉之醫療行為,係屬醫療業務之核心,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業務得由相關醫事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法律所規定之業務,依醫師指示或醫囑執行之。

如果未具醫師資格者執行應由醫師親自執行的業務,或其他醫事人員擅自執行應在醫師指示下,始得進行的醫療輔助行為,就違反了醫師法第28條規定。



高偉君指出,為民眾施打「脈衝光」以淡化斑紋,就屬於醫療行為,這是醫師法第28條的醫療業務範圍。只要儀器具有雷射功能,就屬於醫療核心業務。

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高偉君表示,只要接受雷射除毛、除皺、雷射淡斑等療程時,都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因為雷射儀器操作屬於醫師核心醫療業務,必須由醫師親自動手。

醫美微整型市場龐大,高偉君指出,民眾在嘗試之前,應接受專業醫師診察,充分溝通,以避免醫療糾紛,最重要的是,只要是醫療行為,就必須由醫師來執行,以保障自身權益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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